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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11-03 11:01 


豫统文
202180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统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河南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已经2021年11月2日河南省统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统计局

2021113

 

河南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在河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的正确领导下,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顺利实施完成,取得积极成效,有力促进了河南统计事业健康发展。“十四五”时期是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关键阶段。做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对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升全社会统计法治素养,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2021—2025年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转发的《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以提高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水平为目标,以增强统计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着力点,完善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多种类多途径组织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为切实提高我省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推进河南统计现代化改革、更好发挥统计在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中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2025年,领导干部学法法守法用法意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统计领域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力度持续加大,“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的思想防线进一步筑牢;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高,依法组织实施统计活动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素养持续提升,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的知晓度、统计法治精神的认同度、统计法治实践的参与度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统计法治意识持续深化,为“十四五”时期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培育浓厚法治氛围。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统计依靠人民、统计为了人民的发展理念和工作导向,精准分析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需求,精心筹划传播形式和宣传内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调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法定义务,积极回应人民对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坚持以依法统计为目标。以推动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问责制为着力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统计领域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把统计普法与深入推进依法统计紧密结合,与统计监督有机贯通,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组织、开展统计工作。

——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适应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新特点和统计现代化改革新要求,把握重点内容提高宣传实效,创新方法手段扩大宣传影响,推动新媒体新技术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中的广泛应用,创新宣传体制机制,不断激发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二、重点内容

(一)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摆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引导统计系统干部群众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性、人民性、系统性、实践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切实做到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生动实践的宣传解读,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

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阐释好“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阐释好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阐释好宪法精神,在全省统计系统推动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把宪法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国旗法、国歌法等宪法相关法的学习宣传,以宪法教育激发爱国热情、强化国家认同。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

(三)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

大力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反分裂国家法、国防法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组织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将民法典作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标尺,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推进统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对行政处罚法等常用行政法的学习宣传,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理念。适应更高水平的平安建设需要,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宣传教育,促进依法惩治和预防犯罪。

(四)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协调。突出学习宣传党章,教育统计系统广大党员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河南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实施办法》等文件,进一步深化对统计造假行为极端危害性的认识,熟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有关党纪政务处分规定,自觉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

(五)深入学习宣传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将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任务,深入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重点学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推动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政令的有效执行。系统掌握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内容、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切实增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职权,并以此为准绳科学高效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普及应知应会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厚植统计法治精神,提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程度,保障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教育引导统计人员严守法律底线、纪律红线,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大力宣传数据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等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推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增强数据安全意识和统计服务水平。

三、主要对象

(一)突出抓好“关键少数”学法用法

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落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统计法律法规清单,完善配套学习制度,促使知行合一。继续推动把统计法纳入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将统计法律法规和中央《意见》《办法》《规定》作为县级政府领导干部培训班常态化培训内容,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学习、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将有关人选学习掌握统计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和任用的重要内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进行述法,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

(二)着力强化政府统计人员学法用法

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纳入统计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作为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和专业培训的重要内容。依托河南干部网络学院、河南统计网络培训中心等载体,建设网络学法课堂。做好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辅助调查员、企业统计人员等基层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加强统计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探索实践式、案例式培训,不断增强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监督本领。积极参与旁听庭审活动。

(三)深入开展统计调查对象学法用法

利用全面推行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样本轮换等契机,在企业(项目)入库、报表布置、人员培训、数据采集、质量核查等统计年定报和统计调查的过程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组织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工作。聚焦量大面广的“四上”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推送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发布统计法治宣传作品,通报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加强对“四下”企业、采价点等统计调查对象和拥有大数据资源的企业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重点讲解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

(四)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学法用法

结合“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节点,组织集中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普及依法统计基本理念和统计法基础知识。利用中国统计开放日等活动,组织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的理解支持。在统计法律法规制定、修改过程中,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拓展社会各方参与了解统计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作为统计法治社会宣传员主动参与普法活动。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八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全省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认真执行本地2021—2025年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分解目标任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于2021年年底前报送省统计局。

(二)落实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制

根据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适时修订普法责任清单,明确重点内容、措施标准和责任。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按要求向同级普法办报送年度普法报告。实行“谁主管谁普法”,各统计专业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工作和日常部门管理中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行“谁管理谁普法”,开展统计法进企业等活动。

(三)探索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创新

加大音视频普法内容供给,鼓励策划制作动漫、微视频等符合新媒体传播特点的统计普法作品,积极组织参与全国法治动漫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积极开展优秀统计法治宣传作品征集展示、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活动。鼓励借助“学习强国”平台进行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丰富统计法治文化作品创作,适时制作发放贴近群众生活的统计普法宣传品。推动将统计法治公益广告纳入媒体公益广告内容,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对外展示统计系统优秀法治宣传教育作品,扩大宣传影响力。

(四)突出重点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学习贯彻《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集中宣传活动,深刻解读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的重要意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为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紧紧抓住《统计法》修改颁布实施有利契机,掀起统计普法活动高潮,权威宣讲新修改《统计法》的主要内容,推动其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认真组织开展2023年《统计法》颁布4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宣传统计法律的发展历程和成效经验,充分认识统计法治建设对统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作用。树立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一盘棋”意识,增强局队协作,共同做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利用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

坚持以案明纪、以案释法,加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例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筛选、挖掘不同专业的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作为法治宣传教育重点素材,详细诠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条文和统计专业知识,促进社会公众学法知法懂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统计机构要把实施“八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作为“十四五”时期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扎实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认真履行领导责任,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跟进督促重点环节。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研究分析突出问题,指导协调解决实际困难。省统计局成立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二级巡视员、局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省“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统计局要在2021年年底前成立“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领导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全面加强对“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

(二)完善保障措施

将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配备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培育紧跟时代步伐的普法人才,组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统计普法工作一线。

(三)加强指导培训

加大对下级统计机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鼓励根据工作实际和地域特色开展差异化探索。省统计局每年对县级以上统计机构法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至少培训1次。各省辖市统计局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统计局统计普法骨干的培训工作。

(四)开展评估验收

对统计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健全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验收,对工作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统计局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统计局报告本年度统计普法工作情况,并按要求做好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