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统办文〔2022〕31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河南省统计局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已经2022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1日
河南省统计局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省统计局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应诉,是指省统计局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省统计局行政应诉工作由政策法规处、涉诉处室(单位)、法律顾问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第四条 省统计局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后,应立即报告主要负责人,并于当日运转至政策法规处。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登记后,应第一时间将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转送至涉诉处室(单位),并指导涉诉处室(单位)做好应诉相关工作。
涉诉处室(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起5日内,向政策法规处提交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分管局领导审阅的书面答辩状初稿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涉诉处室(单位)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收到涉诉处室(单位)提交的答辩材料后,应当于3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答辩状初稿进行法治审核,并在与涉诉处室(单位)、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制作证据清单;
(三)列明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与法律顾问协商应诉相关事宜。
前款事项办理完成后,政策法规处将所有材料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审定,并将审定后的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应诉材料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至人民法院。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证据不能按时提供的,涉诉处室(单位)应及时告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撰写延期提供证据申请,按程序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延期提供。
第八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省统计局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案标的大、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维持省统计局作出的原行政行为后,行政复议机关与省统计局为共同被告的案件;
(四)上级单位要求省统计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书面建议省统计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六)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省统计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省统计局印章。
省统计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选任相应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宜。可优先选择法律顾问单位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主要限于一般代理。
其他诉讼代理人从政策法规处或涉诉处室(单位)中选任。
委托或选任的诉讼代理人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局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十一条 省统计局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并在庭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省统计局印章或者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情况说明。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履行的公务;
(四)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书面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省统计局负责人可以不出庭应诉,但应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十三条 出庭应诉人员确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的,省统计局应视具体情况及时更换出庭应诉人员或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
出庭应诉人员出庭时,应当着装庄重整洁、言谈举止得体,并按时到庭、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四条 庭审结束后需要补充答辩意见和相关材料的,涉诉处室(单位)应及时整理,报政策法规处法治审核并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人民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供。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统一登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及时将裁判文书转交涉诉处室(单位),并将裁判结果及分析情况向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省统计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涉诉处室(单位)应当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进行认真研究,认为依法应当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履行的,政策法规处、涉诉处室(单位)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出履行的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在行政案件审结后,政策法规处应做好案卷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统计局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