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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函〔2023〕42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单位《关于申请开展2023年河南省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数据核查的函》(豫人社函〔2023〕1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开展2023年河南省城镇新就业人员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内容按照你单位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单位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4年1月。
请于2023年6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制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统计局设计管理处存档。实施期间,2023年河南省城镇新就业人员问卷调查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函告。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