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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函〔2023〕98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开展河南省企业经营环境调查研究的函》(豫发改营商函〔2023〕1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开展河南省企业经营环境调查,问卷调查内容按照你单位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单位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4年10月。
请于2023年12月底前,将本文批准后的调查制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实施期间,河南省企业经营环境调查问卷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函告。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