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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功能区统计监测制度》的批复
 来源:设管处  时间:2024-10-30 12:48 

豫统办文〔2024〕30号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

  《关于申请审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功能区统计监测制度>的请示》(郑港经发〔2024〕27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建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功能区统计监测制度》。该制度制定机关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5年10月。

  请于2024年11月上旬,将本文批准后的调查制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实施期间,《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功能区统计监测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批复。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