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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解读

文号: 主办单位: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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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5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解读

  2025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5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第55号公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成了自1999年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改。

  一、《条例》修改的背景

  《条例》于1999年5月30日经第九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2014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自201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施行以来,在规范我省统计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统计现代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条例》中的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相关落实措施已不相符合,与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已不相适应。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为我省《条例》的修改提供了上位法依据。《条例》的修改是加强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重要安排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我省统计现代化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精神的具体行动。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原则

  此次《条例》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保持现行《条例》制度框架基本不变,坚持地方立法与中央、省委最新改革精神相衔接,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服务改革发展大局。一是注重与上位法的衔接,严格落实新修改《统计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重点修改《条例》中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删除个别不适用的条款;三是适应统计现代化改革要求,贴近河南工作实际,修改、增加个别条款,以解决现实工作中的突出矛盾。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条例》仍然是7章47条。在2014年版《条例》的基础上增加1条,删除1条,核心修改12条,文字性修改10条,保留24条。7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统计执法检查等有关内容,删除统计从业资格等有关规定。

  四、《条例》的施行时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2024)》,修改法律包括修正案、修正和修订三种形式。以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法律施行日期不作修改。2025年《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改是采取修正方式进行的。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30日发布第55号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修改的内容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未修改的内容仍按照原施行时间施行。因此,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修改后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仍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