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1903.44万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30.6平方米。99.8%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1775.83万户,占93.3%;拥有2处住宅的117.59万户,占6.2%;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6.08万户,占0.3%。
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其中,居住平房的1448.15万户,占76.1%;居住楼房的328.04万户,占17.2%;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127.25万户,占6.7%。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和砖混结构。住宅为砖木结构的670.19万户,占35.2%;砖混结构的1101万户,占57.8%;钢筋混凝土结构的90.51万户,占4.8%;竹草土坯结构的34.95万户,占1.8%;其他结构的6.8万户,占0.4%。
表1 住宅面积与构成
全省 | |
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平方米) |
130.6 |
按拥有住宅数量分的住户构成(%) |
|
拥有1处住宅 |
93.3 |
拥有2处住宅 |
6.2 |
拥有3处及以上住宅 |
0.3 |
没有住宅 |
0.2 |
按住宅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
|
楼房 |
17.2 |
平房 |
76.1 |
其他 |
6.7 |
按住宅结构分的住户构成(%) |
|
钢筋混凝土 |
4.8 |
砖混 |
57.8 |
砖木 |
35.2 |
竹草土坯 |
1.8 |
其他 |
0.4 |
二、饮用水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526.29万户,占27.7%。71.02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3.7%;1513.46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79.5%;278.28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14.6%;14.26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0.8%;6.83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0.4%;12.3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雨水,占0.7%;7.29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0.4%。有95.87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5.0%。
表2 饮用水情况
单位:%
全省 | |
获取饮用水困难住户的比重 |
5.0 |
使用管道水住户的比重 |
27.7 |
按饮用水水源分的住户构成 |
|
净化处理过的饮用水 |
3.7 |
深井水 |
79.5 |
浅井水 |
14.6 |
江河湖水 |
0.8 |
池塘水 |
0.4 |
雨水 |
0.7 |
其他水 |
0.4 |
三、炊事能源
农村居民炊事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柴草的901.65万户,占47.4%;主要使用煤的948.65万户,占49.8%;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31.1万户,占1.6%;主要使用沼气的20.39万户,占1.1%;主要使用电的1.37万户,占0.1%;使用其他能源的0.25万户,占0.01%。
表3 按主要使用的炊事能源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全省 | |
柴草 |
47.4 |
煤 |
49.8 |
煤气、天然气 |
1.6 |
沼气 |
1.1 |
电 |
0.1 |
其他 |
0.01 |
四、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69.21万户,占3.6%;使用旱厕的1123.03万户,占59.0%;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711.2万户,占37.4%。
表4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全省 | |
水冲式厕所 |
3.6 |
旱厕 |
59.0 |
简易厕所或无厕所 |
37.4 |
五、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86.1台,固定电话37.5部,手机71.2部,电脑0.9台,摩托车35.7辆,生活用汽车2.6辆。
表5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单位 |
全省 | |
彩电 |
台/百户 |
86.1 |
固定电话 |
部/百户 |
37.5 |
手机 |
部/百户 |
71.2 |
电脑 |
台/百户 |
0.9 |
摩托车 |
辆/百户 |
35.7 |
生活用汽车 |
辆/百户 |
2.6 |
注:
1.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3.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4.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