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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四号)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10-03-05 11:46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1903.44万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30.6平方米。99.8%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1775.83万户,占93.3%;拥有2处住宅的117.59万户,占6.2%;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6.08万户,占0.3%

  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其中,居住平房的1448.15万户,占76.1%;居住楼房的328.04万户,占17.2%;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127.25万户,占6.7%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和砖混结构。住宅为砖木结构的670.19万户,占35.2%;砖混结构的1101万户,占57.8%;钢筋混凝土结构的90.51万户,占4.8%;竹草土坯结构的34.95万户,占1.8%;其他结构的6.8万户,占0.4%

1  住宅面积与构成

全省

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平方米)

130.6

按拥有住宅数量分的住户构成(%)

拥有1处住宅

93.3

拥有2处住宅

6.2

拥有3处及以上住宅

0.3

没有住宅

0.2

按住宅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楼房

17.2

 平房

76.1

 其他

6.7

按住宅结构分的住户构成(%)

 钢筋混凝土

4.8

 砖混

57.8

 砖木

35.2

 竹草土坯

1.8

 其他

0.4

  

二、饮用水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526.29万户,占27.7%71.02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3.7%1513.46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79.5%278.28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14.6%14.26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0.8%6.83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0.4%12.3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雨水,占0.7%7.29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0.4%。有95.87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5.0%

2  饮用水情况

单位:%  

全省

获取饮用水困难住户的比重

5.0

使用管道水住户的比重

27.7

按饮用水水源分的住户构成

 净化处理过的饮用水

3.7

深井水

79.5

浅井水

14.6

 江河湖水

0.8

 池塘水

0.4

 雨水

0.7

  其他水

0.4

  三、炊事能源

  农村居民炊事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柴草的901.65万户,占47.4%;主要使用煤的948.65万户,占49.8%;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31.1万户,占1.6%;主要使用沼气的20.39万户,占1.1%;主要使用电的1.37万户,占0.1%;使用其他能源的0.25万户,占0.01%

3  按主要使用的炊事能源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全省

   柴草

47.4

  煤

49.8

  煤气、天然气

1.6

  沼气

1.1

  电

0.1

  其他

0.01

  

四、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69.21万户,占3.6%;使用旱厕的1123.03万户,占59.0%;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711.2万户,占37.4%

4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全省

 水冲式厕所

3.6

 旱厕

59.0

 简易厕所或无厕所

37.4

  五、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86.1台,固定电话37.5部,手机71.2部,电脑0.9台,摩托车35.7辆,生活用汽车2.6辆。

5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单位

全省

彩电

/百户

86.1

固定电话

/百户

37.5

手机

/百户

71.2

电脑

/百户

0.9

摩托车

/百户

35.7

生活用汽车

/百户

2.6

注:

  1.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3.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4.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