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送范围:
1.本表为2011年定期报表。
2.由各种登记注册类型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农村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填报。
3.本表除计划指标和“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其中:本月完成投资”外,均为自年初累计数。
二、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03≥107;107≥118;118≥137;107=108+109+110+112;
2、110≥111;110≥129;112≥113+114;
3、130≥131;131≥138;132≥133;134≥135;133≥139;
4、201≥202;201≥203;
5、301=302+303;302≥0;303=304+305+306+307+311+318;
6、307≥308;311≥316;320≥321;
三、指标解释及填报要求:
1、单位名称
新建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的全称。在原有企业、事业单位基础上进行的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填报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全称,不要填简称,也不要随意更改。要与单位的公章一致。县以下建设项目如果不是法人单位投资的,应冠以县名,如XX县XXXXX项目。
2、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不同的,特别是那些一个单位有几个项目的,要求填报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一致的,可免填项目名称,只填单位名称。
联合企业填写总表时,单位名称应与项目名称一致。其所属的二级单位分行业填报分表时,单位名称填写联合企业的厂名,项目名称栏按行业填写工程名称。如石油化工联合企业,项目名称可分别按“原油加工工程”、“化肥工程”等填写。
3、基层表编码
投资基层表的项目编码规则如下:
报送单位 | 开工年份 | 项目顺序 | ||||||||||||||
①编码规则如下:
(1)报送单位码的填写方法:
报送单位码,共十二位,前六位是接受报表的统计部门编码,其中第一、二位是省代码;第三、四位是地(省辖市)代码;第五、六位是县(市、区)代码;第七至十二位为填报项目单位或企业编码,由各地区自定。
对于跨县(市、区)由地(市)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第五、六位是地市主管部门的代码,由地(市)统计局统一规定。
对于跨地(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第三、四位是省级主管部门的代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一规定。第五、六位规定为“00”。
(2)开工年份码的填写方法:
开工年份码为两位,即填写项目开工年份的后两位,如1999年开工的项目填写99,2003年开工的项目填写03。
(3)项目顺序码的填写方法:
项目顺序码共三位,由受表单位根据开工年份和项目顺序进行编制。
②在项目编码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项目编码的唯一性,一个项目只能对应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能对应一个项目,且需要保持跨年度之间的唯一性。
(2)项目编码的稳定性。项目编码一经确定,不应该变化,直至项目完工。修改了编码的项目将被视为新开工项目,报送相应的新开工项目资料。
4、建设地址
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根据实际情况填列:主体工程在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内进行建设的,填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地址;主体工程在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进行建设的,填主体工程的建设地址。联合性企业(总厂)其下属单位(分厂)有同整个单位地址不同的,在按分厂填写基层表时应填其分厂的建设地址。如首都钢铁公司建设地址在北京市,其在河北省的迁安铁矿应填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县。同一行业的两个分厂建在不同地址的,应分填两张基层表。
建设地址应填××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街道、政企合一、开发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发区)
建设地址代码填写所在地区划代码(不是邮政编码)。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执行(最新的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及代码可以到国家统计局内部信息网统计标准中查询)。代码为十二位数字,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市、州、盟);第五、六位表示县(区、市、旗);第七、八、九位是乡(镇、街道、政企合一、开发区)代码;第十、十一、十二位是居委会(村委会、开发区)代码。
对于跨县(市、旗、区)由地(市)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第五、六位是地市主管部门的代码,由地(市)统计局统一规定,第七至十二位规定为“000000”。
对于跨地(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第三、四位是省级主管部门的代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一规定。第五、六位规定为“00”。
5、登记注册类型
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依据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执行。划分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的依据是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及代码的通知》[国统办字(1999)2号]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基层统计单位均要填报登记注册类型。登记注册类型由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企业或个体经营单位填报。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按登记注册类型填报,未登记的,按投资者的登记注册类型或有关文件的规定填报。
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指上述登记注册类型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户 指公民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个人合伙 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规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行业类别
根据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用途及社会经济活动种类来划分。
一般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只能属于一种国民经济行业。
在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为适应市场变化而全厂性转产,改变原有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经济活动性质(如军工转民用)的,则可根据转产后的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来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种类。
国民经济行业种类,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GB/T 4754-2002)中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写。填写年报基层表时要按最后一级分类即小类填写。
7、隶属关系
是按建设单位或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主管上级机关确定的。制度规定基层填报单位的隶属关系有五种: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盟、省辖市)、县(旗、县级市)和其他。
中央 是指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以及直属机构直接领导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这些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编制和下达,建设中所需的物资和主要设备以及建设中的问题都由中央有关部门安排和解决。
省(自治区、直辖市) 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
地区(州、盟、省辖市) 是由地区、自治州、盟、省辖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
县(旗、县级市) 是由县、区、自治旗、县级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
其他 不隶属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事业单位,如外商投资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等。
8、建设性质
根据整个建设项目情况填写。
新建 一般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或建设项目。有的单位原有的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企业、事业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
扩建 指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独立的生产线、分厂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也作为扩建。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增建一个或几个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总厂之下的分厂,如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建设,则该企业、事业单位也应作为扩建。
改建和技术改造 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产民用品等)的建设项目,应作为改建。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不增加本企业主要产品设计能力的车间,也应作为改建。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现有基础上,用先进的技术代替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以改变企业落后的技术经济面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达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全面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技术改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机器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改革、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改造;厂房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改造;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的改造等。
单纯建造生活设施 指在不扩建、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住宅、托儿所、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的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
迁建 指为改变生产力布局或由于城市环保和生产的需要等原因而搬迁到另地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搬迁另地建设过程中,不论是维持原来规模还是扩大规模都按迁建统计。
恢复 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恢复建设的单位。不论是按原规模恢复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都按恢复项目统计。尚未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而损坏重建的,仍按原有建设性质划分。
单纯购置 指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而不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有些单位当年虽然只从事一些购置活动,但其设计中规定有建筑安装活动,应根据设计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建设性质,不得作为单纯购置统计。
9、建设阶段
指建设项目报告期工程进展所处的阶段。
筹建 指在年内永久性工程尚未正式开工,只是进行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场地平整等为建设做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筹建项目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建设规模和性质划分建设性质。
本年正式施工 指本年内正式进行建筑或安装活动的建设项目。包括本年新开工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本年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以及本年和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正式恢复施工的项目,仍为本年正式施工项目。以前年度已报全部建成投产,本年尚有遗留工程进行收尾的项目,以及已批准全部停缓建,但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进行仓库、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的项目,不包括在本年正式施工项目之内。
本年收尾 指以前年度已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但有遗留工程尚未竣工,在本年内进行收尾工程的项目。
全部停缓建 指至报告期末止经批准并已收到全部停缓建通知的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有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仓库、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经上级批准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单纯购置 同(6)中“单纯购置”的解释。
10、开工时间
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这个指标是计算建设项目建设工期和一定时期内施工项目个数的依据。
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填写安装工程开始施工的时间。水利、交通、铁路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填写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的时间。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
11、本年全部建成投产时间
指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本年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引进项目并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时间。
12、控股情况
控股情况以企业法人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非法人单位投资项目按投资比重划分。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五类。
国有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集体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私人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外商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13、期末项目建设状态
指报告期末建设项目状态情况。
在建 指建设项目在报告期末尚未建成投产,处于建设阶段。包括本期施工项目,也包括以前年度施过工结转到本期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全部投产 指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报告期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全部停缓建 指建设项目在报告期内经批准并已收到全部停缓建通知。包括报告期内有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仓库、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经上级批准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14、城乡分组
城镇固定资产投资 指城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上(2010年年报中仍为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县城及以上区域内发生的投资,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均为城镇固定资产投资。
农村固定资产投资 指发生在农村区域范围内的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的投资。不包括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企事业单位的投资。
15、“三区”代码及标识
城市新区 是推动改革创新、积极试验实践、形成示范带动作用的区域,是体现城市与乡村、经济与社会、发展与环境、区内与区外、开放和内需统筹发展的复合型功能区。在空间上涵盖城市、农村和生态用地。城市新区可包含若干个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
标识和编码规定:城市新区标识为“1”。城市新区代码为10位,即:城市新区所在地区划代码(6位)+X(1位大写字母)+ 城市新区顺序码(3位)。
产业集聚区 是以若干特色主导产业为支撑,产业集聚特征明显,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吸纳就业充分,以经济功能为主的功能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现代服务业园区、科技创新园区、加工贸易园区、高效农业园区等在内的各类开发区和园区。
标识和编码规定:产业聚集区标识为“2”。产业聚集区代码为10位,即:产业聚集区所在地区划代码(6位)+J(1位大写字母)+ 产业聚集区顺序码(3位)。
专业园区 指各地已经具备一定产业规模,以制造业发展为主的各类园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吸纳就业能力,经过县级规划、市级审批、省级备案。专业园区与产业集聚区之间互不包含,相对独立。
标识和编码规定:专业园区标识为“3”。专业园区代码为10位,即:专业园区所在地区划代码(6位)+Z(1位大写字母)+ 专业园区顺序码(3位)。
16、计划总投资
指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没有总体设计,分别按年内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单纯购置单位应填报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计划总投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填报:
①有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填列上级批准数;
②无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上报的计划总投资数;
③前两者都没有的,填年内施工工程计划总投资。
调整最初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可调整计划总投资,未经批准的不应调整计划总投资。
17、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指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底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18、本年完成投资
指从本年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 指从本年至报告期末止累计完成的投资。
本月完成投资 指从本月1日起至本月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实际完成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计算投资额所依据的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一般按预算价格计算。实行招标的工程,按中标价格计算。凡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的工程价差、量差,且经建设银行同意拨款的,应视同修改预算价格。建筑安装工程应按修改后的预算价格计算投资完成额。
对于某些工程已进入施工但施工图预算尚未编出的,统计报表可根据工程进度先按设计概算或套用相同的结构、类型工程的预算综合价格计算,待预算编出后再进行调整。
建设单位议价购料供应给施工单位,材料价差部分未转给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将这部分价差包括在建安工程投资中。
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额一律按实际价格,即支出的全部金额计算。外购设备、工具、器具除设备本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运杂费、仓库保管费等。自制的设备、工具、器具,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算。
其他费用的价格:一般按财务部门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
国内贷款利息按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投资完成额,并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处理。
利用国外资金或国家自有外汇购置的国外设备、工具、器具、材料以及支付的各种费用,按实际结算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住宅:指专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职工家属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等。建设单位填自己建造的住宅,不包括购置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指列入国家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不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而是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国家无偿划拨土地,通过群众集资或合作建房形式建造,一般向内部职工销售或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20、建筑工程(建筑工作量)
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包括:
a.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招待所等工程。包括房屋的土建工程;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及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b.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c.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等。
d.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e.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溉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f.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
21、安装工程(安装工作量)
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包括:
a.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b.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投料试运工作不包括在内)。
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22、设备工具器具购置
指把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新建单位及扩建单位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或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
有些项目中制造期比较长的大型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如船舶、飞机、大型发电机组等)购置,按合同分期付款的进度计算投资完成额。
其中:购置旧设备 指从外单位购入的已经使用过的各种设备,不包括从国外购进的旧设备。
其中:用于更新的设备 指为更换陈旧设备而购置的设备。用于更新的设备与原有设备在台数和价值上不一定相等。购置的设备如不是用于更换原有设备,而是用于新增或扩大生产能力的,不能作为“用于更新的设备”统计。
23、其他费用
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他费用。包括旧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化,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购置及迁移补偿费,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转移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付利息,包干节余,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坏账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等。
23-1、土地购置费
指通过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有些项目中的土地购置费,在做预算时费用比较高,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政府给予了特殊政策,以优惠价出让土地,在统计中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统计。
23-2、旧建筑物购置费
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4、本年新增固定资产
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本年内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属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建设费用,应随同交付使用的工程一并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25、建设项目个数
施工项目个数、本年投产项目个数和本年新开工项目个数:每一个建设项目只计算为一个项目个数。
施工项目个数 指报告期内所有施工的建设项目个数,包括本年新开工的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
本年投产项目个数 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本年内全部建成投产,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个数。
本年新开工项目个数 指本年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个数。
26、土地征用和购置
26-1、规划用地面积
指根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面积。
26-2、本年实际征用和购置土地面积
指报告期内通过征用等各种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26-3、本年实际征用和购置土地成交价款
指报告期内征用和购置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征用和购置的土地成交价款与征用和购置土地面积同口径,目的是正确计算平均土地征用和购置价格。
27、本年施工房屋面积
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期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仍计入本期施工房屋面积中。
28、房屋新开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
29、本年竣工房屋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30、本年竣工房屋价值
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价值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房屋、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造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室外的水、暖、电、卫、道路工程、挡土墙等环境工程的费用,办公及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等。
竣工房屋价值不仅包括该竣工房屋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价值,也包括跨年施工的房屋在本期以前完成的价值。未竣工而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出让单位不计算竣工价值,待接受单位继续施工并符合竣工条件后,由接受单位计算其竣工价值,包括出让单位在出让前所完成的价值。
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31、本年资金来源合计
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资金,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或借入的资金及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32、上年末结余资金
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上年末结余资金是本年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一部分,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为反映当年资金来源与当年投资完成额之间的关系,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33、本年资金来源小计
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33-1、省外资金
指河南省境外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部门、机构、企业或个人向我省法人单位以实物(实物要进行折价计算)或资本形式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资金,可以是股权投资也可以是债权投资。具体包括:证券融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公开募集的资金全部认定为省外资金);省外企业直接投资;省外部门、机构、企业或个人其他投资资金(包括利用省外投资收益再投资),企业省外借款等,但不包括国债资金,交通、能源、水利等行业的中央投资及各部门从中央有关部门争取到的各种资金。
34、国家预算内资金
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两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资金等。
以工代赈投资是指政府将赈济贫困或受灾地区的物资(或资金)作为参加建设的民工的报酬,由民工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形成的投资。以工代赈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以工代赈投资按资金来源划分应作为“国家预算内资金”。
35、国内贷款
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36、债券
指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
37、利用外资
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投资的境外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计算利用外资时,需要折算成人民币,折算中所使用的外汇汇率按现汇计算,即按使用外汇时的汇率计算。
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济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外商直接投资 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38、自筹资金
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报告期收到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级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39、其他资金来源
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等。
40、各项应付款
指本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当年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41、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41-1保障性住房
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性租赁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林(垦、煤)区棚户区改造房以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房等。两限房属于政策性住房,不属于保障房范畴。建设项目单位只统计新建保障性住房,购置转租和资金补贴部分不统计。
41-2、廉租房
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廉租房只能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不能出售。建设项目单位只统计新建廉租房,购置转租和资金补贴部分不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