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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孙斌育详解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来源:省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3-11-21 09:02 

访谈视频

  

访谈现场

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省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 孙斌育

  据悉,我省将于今年年底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日前,就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普遍关心的问题,省政府门户网站联合大河网特邀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孙斌育做客视频直播间,就我省第三次经济普查有关问题给广大网友们作详细介绍。

  主题:详解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时间:2013年11月7日上午9点(星期四)

  地点:河南日报报业大厦

  嘉宾: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 孙斌育

  为什么要进行经济普查?经济普查对老百姓切身利益有何关系?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信息会不会被泄露?针对这些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11月7日,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联合大河网,特邀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孙斌育做客视频直播间,介绍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知识以及解答百姓关注的话题。

  目的

  为经济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经济普查是指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所进行的全面调查。

  按照《经济普查条例》,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2013年开展的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孙斌育介绍说,对于我省而言,经济普查对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对象

  第一产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按照国务院统一安排,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2013年10月至11月进行基本单位核查,2014年1至3月进行普查登记。

  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简而言之,就是除第一产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关系

  使经济社会发展利益能够更好地惠及每个人

  经济普查对被调查企业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有何关系?孙斌育说,从宏观上来讲,经济普查的数据能够给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普查资料可以成为制定调控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依据。同时,对发展经济、增加就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微观上来讲,能为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发展提供决策依据,有利于企业正确判断行业发展和市场走向,适时做出生产经营决策,赢得市场先机和竞争优势,有利于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通过普查,国家掌握了正确的信息,在制定社会保障标准、再就业安置、公共设施建设等政策时,将更加科学,使经济社会发展利益能够更好地惠及每个人。作为个人来说,也能够通过对普查信息的了解,正确认识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积极参与国家事务,能够积极引导个人就业、消费、投资等。

  解疑

  履行保密义务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作为经济普查对象有什么义务?据介绍,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如实、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供的资料信息会不会被泄露?这是很多企业和老百姓关注的热点。孙斌育说,2004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或考核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