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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函〔2024〕19号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申请审批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监测报表制度的函》(豫商电商函〔2024〕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建立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监测报表制度。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其中,报表制定机关为河南省商务厅,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7年3月。
请于2024年3月底前,将本文批准后的调查制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实施期间,《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监测报表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函告。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