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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办文〔2024〕12号
南阳市统计局:
《关于申请修订<南阳市部门数据共享制度>的请示》(宛统〔2024〕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修订《南阳市部门数据共享制度》。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单位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南阳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5年4月。
请于2024年4月底前,将本文批准后的调查制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实施期间,《南阳市部门数据共享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批复。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