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河南省行政区域《涉外调查许可证》、延续河南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变更河南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办理工作。
二、项目信息
事项名称: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河南省统计局。
五、决定机构
河南省统计局。
六、办事条件
按照《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的,我局不予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
(一)非法成立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不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不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四)不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五)不能提供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统计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项目合同、调查问卷等材料;
(六)未建立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七)最近两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七、办理基本流程
见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流程图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许可证材料清单。
九、办理方式
(一)申请许可证。
1.网上审查。
(1)申请机构按照申请材料清单要求,将申请材料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由河南省统计局进行审查。
(2)审查合格后,河南省统计局受理申请。
2.受理申请。
(1)省统计局于收取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河南省统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3.审查决定。
(1)河南省统计局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审批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河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10个工作日及其理由。
(3)决定批准的,制作《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制作《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1.网上审查。
(1)申请机构按照申请材料清单要求,将申请材料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由河南省统计局进行审查。
(2)审查合格后,河南省统计局受理申请。
2.受理申请。
(1)省统计局于收取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河南省统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3.审查决定。
(1)河南省统计局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审批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河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10个工作日及其理由。
(3)决定批准的,制作《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制作《河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变更。
1.提交申请。
申请机构按照申请材料清单要求直接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决定。
(1)申请材料合格、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变更。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机构补正有关材料。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制作《河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发出《河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机构也可自行领取。
联系方式:
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省直机关综合办公大楼河南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E902房间 邮编:450018。电话:0371-69699227。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冬季:8:00-12:00;14:30-17:30 夏季:8:00-12:00;15:00-18:00
十四、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河南省统计局网站公告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机构名单。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机构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0371-69699806;
定2021.9.29完善局外网河南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