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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函〔2024〕50号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关于申请审批〈河南省民族统计报表制度〉的函》(豫民宗函〔2024〕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建立《河南省民族统计报表制度》。
河南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其中,报表制定机关为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7年7月。
请于2024年7月底前,将本文批准后的调查制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河南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实施期间,《河南省民族统计报表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函告。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