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规范统计失信管理 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文号: 主办单位:执法处
索引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河南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稿
《河南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公布实施。《实施细则》全面规范了失信认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等环节的工作流程,保护了统计失信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营造诚信统计的社会氛围和良好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实施《实施细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出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范认定严重失信企业。2022年5月国家统计局出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要求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进一步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陈述申辩、申请信用修复和救济方式部分进行细化和补充。在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的同时,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实施细则》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一)完善陈述申辩方式。
一是对符合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二是明确陈述申辩时间和方式,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应为书面形式,并对期满后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受理进行明确。
(二)细化信用修复机制。
一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均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二是细化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申请信用修复方式和修复流程,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统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终止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向相关公示网站、共享平台同步推送修复信息。
(三)畅通法律救济。
一是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对认定前告知事项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对作出的认定决定或者信用修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对于不准确的认定依据或者公示信息,统计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更正。